(七)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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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穗纪字[2013]33号)
2013年10月2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推进廉洁广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省实施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和农村集体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小额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等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规模未达到《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金额及其方式规定
第四条 施工、货物采购单项合同投资估算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10万元
以上、不足50万元的小额建设工程,统一采取在小额工程企业库
中随机抽取法(摇珠法)进行交易。
施工、货物采购单项合同投资估算不足1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不足10万元的小额建设工程,可采取在小额工程企业库中随机抽取、询价等方式进行交易,由各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适用上述交易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七)建设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拆分标段或肢解等方式改变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交易操作分工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各级经贸、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管理工作可由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除接受第七条规定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监督外,同时应接受村务(社务)监督委员会(监察站)、股份社财务监督小组监督。
第九条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及其各交易分部,负责为全市各级各部门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负责发布随机抽取通知、抽取结果公示、发布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候选库建库公告和结果公示;确认工程发包通知书;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维持场内交易活动秩序。
市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建立相应的小额工程企业库,并制定小额工程企业库管理规
定。
第十条 小额建设工程采取随机抽取(摇珠)或询价方式选取承包人,由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小额建设工程采取随机抽取(摇珠)方式选取承包人的,其交易程序如下:
(一)交易准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建设单位方能提出交易申请。
农村集体组织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能提出交易申请。
(二)编制和评审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工程预算作为发包价。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发包价应当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
(三)提交资料。提出交易意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项目的审批、核准资料;
2.工程项目交易意向表;
3.交易已经具备前置条件的证明材料;
4.工程造价及预算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接受交易。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意向表》上出具意见;对条件尚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信息。
(五)发布公告。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基本概况,发包价,报名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保证金交纳办法,交易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还应在广州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区和镇(街)公共资源交易站公告栏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等场所同时发布公告。
(六)报名和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及其交易分部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承包意向人的报名登记、交纳保证金等工作。保证金应按照公告要求交纳,数额一般为发包价的2%。一份保证金只参与一项工程交易;对未能成功交易的承包意向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应在该项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承包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或按公告要求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不足3家的,应重新发布公告。两次
公告后,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仍不足3家的,建设单位可在报
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若无承包意向人报
名,建设单位经集体讨论可从企业库中直接委托承包人。
(七)组织交易。建设单位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随机抽取活动,从报名单位内以随机抽取方式依先后顺序确定3家承包候选人,并按原公告的发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承包候选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证书编号、交易价。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缓发出《工程发包通知书》。
(八)确定承包人。建设单位在公示结束后5天内应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并发出《工程发包通知书》,同时抄送项目监管部门。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排序确定第二候选人为承包人,依此类推。
(九)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小额建设工程采取询价方式选取承包人的,其交易应当按照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承包人名单、询价、确定承包人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交易中心及其交易分部应当按照“存档资料目录”顺序和要求,对交易资料实行“一项一档”管理,统一装订成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及其交易分部应当对整个随机抽取过程实行见证和视频监控。
第十五条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交易活动;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交易程序、规则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规避交易管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发交易结果通知书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确定的承包人签订合同的。
第十六条 承包人承接工程,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并确保到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降低施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现场监督,发现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或其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小额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概)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