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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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2004〕3号
【颁布时间】2004.01.06
【实施时间】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 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在调整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或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 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一个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市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各市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目 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2004年1月底前与所属部门分离。暂不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市,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 效途径和办法。
二、 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细化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措施,在做好 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基础上,将政府采购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细化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是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和扩大政府采购规 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细化编制部门预算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集中 支付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制度。
三、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一是要建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竞争机制。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 目,允许采购人在省、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允许采购人在省、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或在具有政府 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之间,选择委托代理机构。要完善省级和广州、深圳等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打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行政区域和 行政管理关系接受采购人委托的做法。二是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竞争机制,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三是要研究建立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之间的制约机 制。
四、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快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负责对采购人、代理机 构、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采购政策的落实。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 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完善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制定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政策和办法,通过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 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 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网络平台。建设政府采购电子网络平台,有利于促进对政府采购服务和管理。因此,要建立一个全省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的省政府 采购网络系统。各地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行试点、全面推行”的原则,负责加快本地的政府采购电子网络平台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8月18日 国办发[200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
(财政部 2003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法》顺利实施,促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 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政府采 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存在观望态度,干预具体采购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行为不 够规范透明,采购程序不够科学严密,管理体制尚不健全,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政 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发挥政 府制度作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与管理规范化紧密相关,必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 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采取措施,突出重点,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要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 算,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没有 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当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支持我国办公软件、计算机和汽车行业的发展,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
三、做好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建设
政 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科学界定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 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 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要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 作机制。管理机构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要 重点抓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 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对已经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对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因地制宜,积极探 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2003年年底以前与所属部门分离。
四、继续抓好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 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国务院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前,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制订配套的 规章制度或过渡性办法,以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现行规章制度中与《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要 求,组织力量尽快研究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报国务院,并相应制订政府采购合同规范文本及有关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供 应商投诉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要 加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力度。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采购程序,做到规范采购与简 便高效相结合;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办法,做到管理与使用适度分离;认真处理供应商投诉,促进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要重视 调查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要 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 落实,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 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要强化政府 采购透明度建设,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六、加强采购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政 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队伍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地方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制订政府采购执 行人员业务考核制度,提高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使政府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增强依法行政观念,从而建立一 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