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问题的复函
来源:广州宝诚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6/2/22 星期一 上午 11:34:28 | 浏览次数:2513
(四)关于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问题的复函
(粤财采购函[2007]3号)
2007年02月05日起施行
广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只有两家供应商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问题的请示》(稳财采[2006]295号)收悉。经请示财政部,现函复如下:
对于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加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该采用何种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问题,目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及时进行,在采购人做出保证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贯彻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歧视性的规定的承诺之后,可以同意按照竞争和择优采购的原则开展采购。
对于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由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若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批准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废标处理,并责成采购入重新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