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文件的盖章和签字,你都了解吗?
来源:广州宝诚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6/8/16 星期二 下午 2:24:55 | 浏览次数:2920
盖章和签字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投标文件盖章或签字不符合要求而被否决的情况经常发生,甚至有时还会因此造成招标失败。有些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多个指定位置盖章或签字,或者同时盖章和签字。有些招标人甚至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每一页上都要小签。这些要求到底有没有道理?
投标文件作为要约,是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的重要约束性文件。投标人以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的形式确认其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承担责任,这才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盖章或签字的目的。既然如此,投标人只要在投标文件的封面或首页上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多个位置盖章签字,更无必要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每一页盖章签字。否则,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是否每一页都要加盖招标人公章才有效呢?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要求是鼓励竞争。投标人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本身,而不是签字、盖章、密封、装订、排版等外在形式上。对盖章签字的过份要求实际上反映了招标人对招标投标的理解不深,使得招标投标的竞争走入歧途。有些地方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投标文件的标识内容、装订和包装形式、封套的盖章位置、印章数量都作出了严格规定,稍有差错就予以否决,这完全是对招标投标的误解和对监管权利的滥用。
有关投标文件盖章签字还有如下问题需要厘清。
完全没有必要。无论是盖章还是签字,投标人无疑都要承担责任。完全没有必要既要求盖章、又要求签字。一份单独的投标文件,只要有一个地方由投标人盖章或签字即可。
一般来讲,一份投标文件只需在投标面函或投标文件封面上盖章即为有效,无须要求在多个地方重复盖章。有些招标人认为只有加盖了投标人公章的内容才有效,这是曲解了盖章的作用和目的。有些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营业执照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更无必要。当然,为了便于评审,招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盖章或签字的位置作出规定。
按照中国的一般做法,只有单位公章才是单位对外承担责任的标志。除了公章以外的其它印章,都不能独立对外产生效力,例如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分公司印章等。如果这些印章独立出现在投标文件中,并不代表投标人对此将承担责任。只有当投标人出具了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门授权书,授权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分公司印章等可以用于本项目投标才为有效。
签字的形式有多种,常见的包括手写签名、加盖人名章、加盖手签章、加盖电子印鉴等。有时,由签字人盖手印也是一种签字形式。既然签字形式如此之多,招标人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对签字的形式作出规定,否则极易产生争议。
有时,评标委员会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被授权人没有在授权书上签字而认为授权书无效。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授权是一种权利的让渡行为。授权书的核心是拥有权利的人必须签字,以体现其让渡权利的意思表示。而接受授权的人是否在授权书上签字并不影响授权书的效力。这和赠与行为一样,赠与人的赠与表示并不因为被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赠与而影响其效力。同样,在制造厂商授权书的审查时,也不应当以代理商没有在制造厂商已经签字的授权书上签字而认为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