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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案例说清投标文件何时生效

来源:广州宝诚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6/8/16 星期二 下午 2:25:36  |  浏览次数:2865

 案例

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一个项目,预算金额是100万元,这个项目竞争比较激烈,A供应商到了开标现场,面临同时参加开标会以及提交投标文件的潜在对手,A供应商希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那么这时A供应商就可能提供一个折扣证明,这个折扣证明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百分比的形式,一种是固定金额的形式。现在假设A供应商原来的报价是100万元,折扣声明要在100万元的基础上降低1%,那么只要这个折扣声明在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且密封等都是符合要求的,那么这个折扣证明就构成了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又假设,在截止时间还未到,这时又进来若干个供应商,A供应商看到他最强大的竞争对手来了,为进一步提高这次投标的竞争力,A供应商这时又拿出一个信封,折扣声明要在投标总价的基础上降低三万元。根据财政部文件2007财库2号文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价格评审应该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那么,以上案例中如果A供应商的两个折扣声明提交的时间都是在截止时间之前,签署密封等都没有问题,那么进入评标以后应如何来计算供应商报价呢?这里我们要明白,这两个折扣声明和之前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同时生效的, 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除非这家供应商明确标明第二次递交的折扣声明是在第一次递交的折扣声明基础上进一步下降。我们将两个折扣声明分先后计算得出:10000000×0.99-30000=69000和(1000000-30000)× 0.99=69300 ,算出的价格是不一样的,那评标委员会究竟如何来判定最终的报价呢? 在这里法律有一个原则就是过失责任原则,由于A供应商没有明确标明,两个折扣声明哪个在先哪个在后,那评标时为公平、公正起见,就应当以最不利于A供应商有利于其他竞争对手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也就是评标时,这家投标人最终的报价应先减掉3万元,再乘上0.99,以这个价格来跟其他的竞争对手进行比较。

那么又有人说了,这样政府资金算出来不是高吗?

不会的,如果最终评下来仍然是A供应商中标,那签订合同的时候价格就可以倒回来算的,这样有利于招标人。这样是不是对A供应商不公平呢?这里还是过失责任原则的问题,是A供应商的过失导致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没办法准确地计算价格,所以评标的时候就可以以不利于A供应商有利于竞争对手的计算方法,以保证公平、公正,中标之后同样可以有利于招标人不利于A供应商,最终采购资金算出来怎么低就可以怎么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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