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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来源:广州宝诚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6/2/22 星期一 上午 11:35:07 

(五)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粤财采购[2013]13号)

201378日起施行

 

一、通用类目录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采购标准

A

货物类

 

 

A01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A0101

计算机设备

 

 

A010101

台式计算机

包括台式一体机

 

A010102

便携式计算机

包括平板式电脑

 

A010103

服务器

 

 

A0102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10201

路由器

 

 

A010202

交换机

 

 

A010203

网络配套设备

指不间断电源、磁带库、磁盘阵列、防火墙、加密设备等

 

A0103

计算机通用软件

指直接从市场上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

 

A02

办公设备

 

 

A0201

打印机

 

 

A0202

复印机

 

 

A0203

速印机

 

 

A020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5

碎纸机

 

 

A0206

投影仪

 

 

A0207

扫描仪

 

 

A0208

传真机

 

 

A0209

显示器

含大屏幕显示屏

 

A03

电器设备

 

 

A0301

电视机

 

 

A0302

电冰箱

包括冰柜等

 

A0303

摄影摄像器材

指摄像机、照相机等

 

A0304

空气调节设备

指空调机、除湿机等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办公用纸

 

 

A0402

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指硒鼓、墨盒、墨粉、油墨、色带等

 

A05

通用交通工具

 

 

A0501

轿车

 

 

A05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A0503

商务车

 

 

A0504

卡车

包括皮卡

 

A0505

载客汽车

 

 

A0506

面包车

 

 

A06

多媒体系统

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等

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A07

图书档案设备

包括放置图书的固定架、密集架等

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A08

印刷设备

 

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A09

发电设备

 

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A10

灯光音响设备

 

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A11

电梯

 

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A12

通用家具

 

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A1201

办公家具

 

 

A1202

宿舍家具

 

 

A1203

教学家具

 

 

B

工程类

 

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B01

装修修缮工程

指与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 

 

C

服务类

 

 

C01

印刷服务

 

 

C02

车辆保险和维修服务

指公务车辆的保险和维修

 

C0201

车辆保险

 

 

C0202

车辆维修

 

 

C03

物业管理服务

指用于单位办公场所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 

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二、部门集中类目录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采购标准

A

货物类

 

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A13

图书资料

单位订阅的报刊、杂志等除外

 

A1301

普通图书

 

 

A1302

电子图书

 

 

A14

制服及相关用品

 

 

A15

专用家具

 

 

A1501

实验室家具

指科研、教学、医疗等实验室专用家具

 

A16

专用物资

 

 

A1601

救灾物资

 

 

A1602

防汛物资

 

 

A1603

抗旱物资

 

 

A1604

农用物资

包括农作物、水产种苗等

 

A1605

储备物资

 

  

A1606

疫苗

 

 

A17

专用设备

 

 

A1701

医疗设备

 

 

A1702

计划生育设备

 

 

A1703

交通管理设备

 

 

A1704

交通运输设备

 

 

A1705

农林机械设备

 

 

A1706

消防设备

 

 

A1707

警械设备

 

 

A1708

监控安保设备

 

 

A1709

教学设备

 

 

A1710

实验室设备

 

 

A171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712

文艺设备

包括乐器、道具等

 

A1713

体育设备

 

 

A1714

水利设备

 

 

A1715

税务设备

 

 

A1716

质检设备

 

 

A1717

海洋和渔业设备

 

 

A1718

检察诉讼设备

 

 

A1719

法院设备

 

 

A18

专用交通工具

 

 

A1801

专用车辆

 

 

A180101

消防车

 

 

A180102

警车

 

 

A180103

医疗救护车

 

 

A180104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80105

道路清扫、洒水车

 

 

A180106

垃圾处理专用车

 

 

A180107

专用摩托车

用于执法或执勤工作

 

A1802

船只

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督巡逻艇、冲锋舟等

  

C

服务类

 

采购限额标准为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C04

维修和保养服务

 

 

C0401

设备维修和保养

 

 

C0402

道路维修和养护

 

 

C05

租赁服务

 

 

C0501

房屋租赁

 

 

C0502

车辆租赁

 

 

C0503

线路网络租赁

 

 

C06

信息技术服务

 

 

C0601

软件开发服务

 

 

C0602

信息系统开发设计服务

 

 

C0603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C0604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服务

 

 

C07

公共管理服务

 

 

C0701

环境治理服务

 

 

C0702

交通运输服务

 

 

C0703

社区社工服务

 

 

C0704

医疗卫生服务

 

 

C0705

文化体育服务

 

 

C0706

残疾人服务

 

 

C08

商务服务

 

 

C0801

法律服务

 

 

C0802

审计服务

 

 

C0803

资产评估服务

 

 

C0804

出版服务

 

 

C0805

邮政与速递服务

 

 

C0806

金融服务

 

 

C0807

展览服务

 

 

C0808

培训服务

 

 

C0809

课题研究服务

 

 

C0810

规划设计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窗体底端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次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次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五、采购执行规定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类或分散采购范畴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采购品目的,执行协议供货相关规定。协议供货事项由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三)单位组织承办的会议,按中央和省党政机关协议定点饭店有关规定执行,无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气、公益性主流媒体广告投放和新闻宣传等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无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市、区(县)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应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属于协议采购项目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节约成本、办理快捷的实际出发,通过属地协议供货渠道办理。 

    (六)属于涉密采购项目的,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广东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另行公布。 

   (二)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后颁布执行。 

   (三)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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