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价格评审管理的意见
来源:广州宝诚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6/2/22 星期一 上午 11:58:37
(四)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价格评审管理的意见
(穗财采〔2007〕70号)
2007年4月16日起施行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和评审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人应开展市场价格调查
采购人在确保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下,必须于采购活动开展前,对采购项目近期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并在《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中填写市场调查价格(在预算额度之内)。
采购人应保证填写的市场调查价格真实、有效,并与采购项目有可比性。
二、采购文件应设置最高限价
采购人应按不高于市场调查价格和项目采购预算的原则设置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采购文件中应写明最高限价,并明确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实质不响应。
三、明确评标基准价及价格权值
(一)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价格分应按低价优先的原则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高于基准价的其他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办公消耗用品、网络设备、交通工具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20%,其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35%。特殊情况需要调低价格权值的, 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四、明确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评审方法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不使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应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实无法比较质量和服务是否相等的,以符合谈判或询价文件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五、对协议供货、网上快速询价的价格管理
实行协议供货或网上快速询价采购的货物,采购人可登录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zgp.org,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lt-tenter.gov.cn/),查询协议供货或网上快速询价采购的范围、项目、品牌、型号、价格和供应商名单。采购人发现市场上其他供应商销售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相同或更优且价格低于协议供货、网上快速询价采购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市政府采购中心电话83581486,传真83581564;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电话38825560,传真38825650)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经集中采购机构核查属实后,采购人明确对货物及其服务质量承担责任的,可向价格低于协议供货、网上快速询价采购的其他供应商采购。
六、严格评审纪律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委员会由用户评委(即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今后对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不论采购项目大小,采购人只选派用户评委1名,其他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应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并熟悉采购项目情况的人员担任用户评委。
评审过程中,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在现场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有违反公正、公平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