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不宜太繁琐
来源:广州宝诚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6/8/16
2007年3月下旬的一天,某市政府宾馆突然入住了大量IT设备生产厂商。原来,两天后,该市的市、县联动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开标仪式即将在这里举行。在这两天里,厂商们为投标进行着最后的准备。他们的准备活动之一就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
早在项目采购的调研阶段,接受委托的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就了解到,有意向参与此次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招标的厂商将达到50家以上。为了节省开标时间、方便主持人唱标,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把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分开密封。“不仅如此,每包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还要一并放入装有开标一览表的密封袋,不能分别放在每包投标文件里。”一供应商有些无奈地说:“我们在密封时,还真得仔细、认真才行。”
转眼就到了开标的时间。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之后,邀请两名投标人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一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这时,意外发生了——有两家供应商只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却不见开标一览表的密封袋。经过现场询问才知道,这两家供应商并非忘记提交开标一览表,而是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把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密封在了一起。
本案例有两个问题引人关注:一、投标文件密封要求严格究竟是为了什么?二、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是不是越严格越有利于项目采购?
众所周知,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多处对招标文件的密封提出严格了要求。例如,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第四十条要求“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
“密封最主要的作用是保证投标的公平,让所有投标人在开标前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一旦供应商对当次投标的承诺泄密,极有可能被他人利用,功亏一篑。”一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说,“同时,这也是对投标供应商的一种长久保护。因为在投标文件中,可能含有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而投标人之间又是商场对手,一旦商业秘密外泄,损失将是巨大的。”据了解,现在不少供应商都比较关注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而且一旦发现有其他供应商密封得不合要求,就会提出异议,个别供应商有时甚至会怀疑采购单位为了“帮助”中意的供应商中标而偷偷拆看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情况。因此,业界专家普遍认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严格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过于繁琐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许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表达过这样的感受——不忍心看到有供应商因密封不合格被判无效投标。“有些项目制作投标文件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工本费昂贵,供应商要为此付出很多。一旦因密封问题连评标的门槛都迈不过去,真是非常可惜。”一位业界资深人士如是说。的确,有些评标项目由于标的额巨大,分包较多,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繁琐,供应商稍有差错就可能错失良机。笔者就曾见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使用U盘提交开标一览表”的一次开标,个别供应商虽然按要求提交了U盘,却没对U盘进行密封,因此被判无效投标,可谓“损失惨重”。
业界专家认为,对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严格要求符合法律的初衷,却不合情理,“密封的尺度应该在能够保证招标文件内容不外泄即可,做过多要求,只会让招标变得不那么‘人性化’。保护供应商的初衷是对的,但是不要过度拘泥于形式而给供应商带来麻烦。”“对,采购代理机构不要在招标文件中对密封做太多的要求,尽量让合格供应商都参与评标,这对采购活动的充分竞争也是一种促进。”还有一位业界专家如是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