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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须统一

来源:广州宝诚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6/8/16  |  浏览次数:3506

 

 
案例回放

“没想到Q公司给我们上了一课。”2009年的一天,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有些不好意思地说。据这位项目负责人介绍,他所在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以来,一直致力于为采购人做好服务。每次接受委托,总会根据采购时间、采购人、采购类别等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采购标准,采购效果越来越好。三年来,赢得了越来越多采购人的青睐。

但在近期的一个办公家具项目的招标中,却遭遇了Q公司的质疑。据介绍,在该项目的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以往家具采购操作的惯例,再次选择了综合评分法作为评标方法。根据采购人的不同,该代理机构选择和制定了不同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但在开标结束后、评标开始前,Q公司的投标代表便提出了质疑:“我记得你们在上个月的家具招标中,价格评分仅为30分,这次为什么高达58分?另外,上次招标要求提供样品,这次为什么放弃了样品评分项?”对此,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道:“采购人不同,所以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就不一样。就像你们设计家具一样,需要设计出不同款式的家具,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没想到Q公司的投标代表毫不客气地说:“这怎么能相提并论?对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是我们占领市场的必要手段,但是你们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却不能搞差异化。”

听到Q公司投标代表这样说,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很不高兴,双方为此还拌了几句嘴。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给单位的法律顾问打了个电话,说起了今天与Q公司投标代表之间发生的不愉快。没想到法律顾问一听就急了:“要是他为此去投诉,项目被废标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法律顾问解释,财政部在2007年《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为了避免被投诉,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赶快给Q公司的投标代表打电话……  

虽然此次采购未上升到投诉,但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却“受惊不小”。 

 

专家点评

业界专家都表示,现在供应商对法律的知晓程度远远超出了许多从业人员的想象,所以不能“小看”了供应商掌握的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同时,同类项目的采购中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究竟应如何把握也是值得业内人士关注的话题。

部分专家认为,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市场行情,因此,即使是同类项目的采购也应该有不同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由于采购人的需求不同,同一类项目也不一定采用同一种评标方法,即使是同一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也未必能做到一样。 

更多的专家则指出,只有在计算机、打印机、办公家具、汽车等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出台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之规定才具有可操作性。否则,不同的采购人提出不同的需求,采购代理机构是很难做到“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在现行体制下,为了避免质疑投诉,对于采购需求不同的同类采购,如果需要设置不同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时,最好别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业界专家如是支招。 

 

相关链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案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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